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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迎行非审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安庆福润禽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环境保护局,安庆福润禽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迎行非审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殷宝龙,局长。

被执行人:安庆福润禽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义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庆环罚字(2010)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义务,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2010年5月17日所作庆环罚字(2010)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康银

审判员  晋德忠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祁从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