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迎行非审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殷宝龙,局长。
被执行人:安庆福润禽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义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庆环罚字(2010)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义务,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2010年5月17日所作庆环罚字(2010)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康银
审判员 晋德忠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祁从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