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西商初字第100号
原告:伊明光,农民。
被告:伊东红,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明光与被告伊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明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伊明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海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