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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西商初字第100号

伊明光与伊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伊明光,伊东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西商初字第100号

原告:伊明光,农民。

被告:伊东红,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明光与被告伊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明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伊明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海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