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976号申请人高东花。被申请人李建拥。申请人高东花与被申请人李建拥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10596元,对下欠案款1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97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发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尚军执行员 杨民利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新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