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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沈苏执字第01000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某,沈阳XX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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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沈苏执字第0100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44480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苏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鹏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