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366号
原告:顾新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宗岗,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明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新江诉被告陕西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新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顾新江负担。
审判长 高建军
审判员 贾丽丽
审判员 易 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鹏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