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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湖知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周帮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道夫·达斯勒体,周帮辉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99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迪特·勃克。委托代理人刘佳武。委托代理人潘友才。被告周帮辉。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诉被告周帮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帮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负担。审 判 长  许丹红审 判 员  茹卫泽代理审判员  沈国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