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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黄某甲。被告:尹某。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甲,被告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由于被告花钱大手大脚。双方感情不合,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现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被告没有乱花钱,原告每个月给的生活费都用于家庭开支。双方感情没有大的问题,就是经常因为小事会争吵。原告的酒店开业期间,被告负责采购和销售,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另外婚生子还小,身体也不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初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家庭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提出离婚,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夫妻感情也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只要今后能够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增进沟通和交流,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