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苏亚萍与杜丽珍、黄振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亚萍,杜丽珍,黄振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苏亚萍,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叶华盈,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丽珍,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黄振宇,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亚萍与被告杜丽珍、黄振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亚萍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丽珍、黄振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亚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亚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8元,收取50元,由原告苏亚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无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