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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李刚与瑞安市威佳标准件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瑞安市威佳标准件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李刚。委托代理人姜晓勇。被告瑞安市威佳标准件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瑞安市威佳标准件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李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  判  员  涂圣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章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