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齐法执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茂玉与石少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茂玉,石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9号原告:杨茂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石少强,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杨茂玉诉石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茂玉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石少强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石少强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变卖、抵债、抵押、出租或在查封物上设定其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