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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齐法执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茂玉与石少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茂玉,石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9号原告:杨茂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石少强,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杨茂玉诉石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茂玉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石少强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石少强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变卖、抵债、抵押、出租或在查封物上设定其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