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绍阳与苏立友、戴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阳,苏立友,戴钦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36号原告:陈绍阳。被告:苏立友。被告:戴钦永。本院于2010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绍阳与被告苏立友、戴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阳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海瑞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