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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佳慧、金玲与金智强、金积池等共同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智强,金积池,金佳慧,金玲,金佳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智强。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积池。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殿秋、郎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玲。原审原告金佳慧。法定代理人金玲。原审被告金佳乐。法定代理人金智强,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新村*幢*单元***室,系原审被告金佳乐父亲。上诉人金智强、金积池为与被上诉人金玲、原审原告金佳慧、原审被告金佳乐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金智强、金积池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智强、金积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丁 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