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吴某甲。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吴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其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系草率成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生活作风又差,婚后双方矛盾多。2009年10月12日,因其发现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往来,而引起双方吵打,被告当日就离家出走,其曾多方寻找,但一直未找到,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其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自己已无法再和被告共同生活,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孩子吴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10月12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被告王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已分居。2010年5月,原告曾以王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由向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灞桥派出所报案。嗣后,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结婚证复印件及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已育有一子。在家庭生活中,二人虽有矛盾发生,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避免争执,和睦相处,虑及已建立之家庭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原告不宜坚持离婚之诉,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甲离婚之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