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邱国林与费连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林,费连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261号原告:邱国林。委托代理人:李新江。委托代理人:祁萍。被告:费连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负责人:蒋阮洪。本院受理原告邱国林诉被告费连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林撤回对被告费连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