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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知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新宝与北京中植科华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植科华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张新宝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植科华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宝。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北京中植科华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新宝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北京中植科华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中植科华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何 琼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