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乐法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爱华、唐云清与毕美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华,唐云清,毕美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571号申请人杨爱华。申请人唐云清。被执行人毕美家。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爱华、唐云清与被执行人毕美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毕美家系昌邑市辖区公民,且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在该辖区,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委托昌邑市人民法院执行,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以被执行人毕美家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为由建议我院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桑恒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振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