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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二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省人民医院与韩琳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人民医院,韩琳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1009号原告:陕西省人民医院,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56号。法定代理人:刘勤社,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昭,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萌萌,男,陕西省人民医院人事处干事。被告:韩琳,女,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伍凯,男,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人民医院与被告韩琳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人民医院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人民医院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给原告陕西省人民医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