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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镜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金玉生与汪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生,汪岚,徐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镜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金玉生,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汪岚,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第三人徐强勇,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金玉生诉汪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徐强勇与被执行人汪岚在2008年4月15日登记结婚,而被执行人汪岚与申请执行人金玉生之间的借贷发生在2009年5月、7月间,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徐强勇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孙 玲执行员 应后选执行员 王晋湖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卓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