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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周斌与韩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韩根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周斌,无业。被告韩根生,约40岁,陕西才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斌诉被告韩根生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2日以被告地址不在灞桥区,不属灞桥区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受理费25元,下余诉讼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