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永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兴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永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兴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902号原告:宁波永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金小路工业区7号。法定代表人:张迪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钦,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兴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金山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楼兴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翁少波,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永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兴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宁波永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永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40元,减半收取计397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7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雪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