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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陕西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西工大制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60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西民二终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132731.30元及1073051.30元工程款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8厘从1998年9月3日算至还款之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西工大制药有限公司现无具体住所地,其法定代表人王亚平已故,且该公司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6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未执行标的为:1132731.30元及1073051.30元工程款利息)。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