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权波与权斌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波,权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权波。被执行人权斌峰。权波与权斌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长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权波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162.93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离家行踪不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长执字第1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