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小卫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兰福民,行长。被执行人:李小卫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小卫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小卫支付信用卡透支款利息3930.72元、费用1500.83元(利息、费用计算至2009年2月13日)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同时承担272元诉讼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小卫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清偿利息5428元,诉讼费272元,共计57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17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