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武惠敏与袁西京、袁海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惠敏,袁西京,袁海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武惠敏,西安市庆华集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马俊义。被告袁西京,陕飞集团退休职工。被告袁海斌,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惠敏与被告袁西京、袁海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50元,原告自行承担50元。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