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成某某、董某某、董某某诉被告孙芳、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371-1号原告成某某。原告董某某。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孙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董某某、董某某诉被告孙芳、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0元,全部退回原告成某某。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郭蓉英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贾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