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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茅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周某。被告齐某。原告周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周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亦未能查证到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周某亦未要求公告送达和交纳相应的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守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赵会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