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茅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周某。被告齐某。原告周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周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亦未能查证到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周某亦未要求公告送达和交纳相应的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守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赵会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