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执二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宝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博康商务有限公司、陕西渭南大荔富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力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陕西宝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博康商务有限公司,陕西渭南大荔富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力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96号。负责人魏泽春,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宝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鼎盛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郊新科路1号新城产业园大厦7层D座。法定代表人张国海,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博康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10号。法定代表人梁新一,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渭南大荔富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泛太绿奥果蔬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力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年路10号。法定代表人毛凯,董事长。申请人与四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新民初字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长城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陕西宝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清偿借款人民币649万元,及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迟延履行金和债务利息;要求被申请人西安市博康商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53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被申请人陕西渭南大荔富达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3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被申请人陕西力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中的1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中国长城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也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执二字第5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代理审判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