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如春与林学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如春,林学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16号原告:林如春。委托代理人:贾秀远、冯金伟。被告:林学崇。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如春与被告林学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如春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海瑞人民陪审员 林志寅人民陪审员 黄仕灶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