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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执结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来,李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来,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彩凤(又名李华),女,汉族。张新来申请执行李彩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受广东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本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7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将案件款15794元执行到位并将案件款汇至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