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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商终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复秋与金厚强、方旭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厚强,方旭英,李复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厚强。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旭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复秋,上诉人金厚强、方旭英为与被上诉人李复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金厚强、方旭英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厚强、方旭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陈影波代理审判员  张淑英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楼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