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阳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甘汉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甘汉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阳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十升路特*号。负责人:张三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翟庆家,系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汉桥。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被告甘汉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的(2009)阳三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阳三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48,830.37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9,3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受理的(2010)阳执字第4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文晖审判员 刘 丹审判员 陈金保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韩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