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田登富与戎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登富,戎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194号原告:田登富,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诸伟杰,慈溪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戎能强,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登富诉被告戎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华惠芳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