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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一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常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一初字第01201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立军审判员  刘晓东审判员  韩凤才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石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