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民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益程与涂强、涂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益程,涂强,涂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南民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李益程,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涂强,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涂华丽,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南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涂强、涂华丽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涂强、涂华丽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涂强、涂华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涂强、涂华丽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胡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