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松执字第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银保与宿松县孚玉镇龙山村张屋组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银保,宿松县孚玉镇龙山村张屋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0357—1号申请执行人:刘银保,男,1968年8月29日生。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龙山村张屋组。代表人张成勇,该组组长。代表人刘建保,该组副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年4月12日作出的(2010)松民一初字第0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龙山村张屋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龙山村张屋组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银保支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317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用215元,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龙山村张屋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龙山村张屋组在宿松县孚玉镇人民政府有第三批土地补偿款318万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龙山村张屋组在宿松县孚玉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款134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保国审 判 员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