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曹选宁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前锋村第九村民小组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839号申请人曹选宁申请执行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前锋村第九村民小组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05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权利人承诺最迟于2010年7月初将此案履行完毕,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亦同意此方案,致此,本案以和解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83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