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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873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权某与深圳市新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深圳市新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873号原告权某。被告深圳市新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上述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沁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原告租住宝安X区小区,同月,原告为自己的粤B×××××宝来汽车办理了月卡等停放服务,后原告每月按时向被告交纳了车辆停放管理费100元。2010年8月7日,原告车辆被被告管理小区的菠萝蜜树上的菠萝果砸坏前窗玻璃,致使原告支付修理费用总计2400元。原告认为,原告按时向被告交纳了���理费、停车管理费用,被告负有维护小区安全防止车辆损坏的职责,但被告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尤其是被告没有按照公示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提供车辆停放服务,车辆远远多于现有的车位,被告为了创收既没有在各条路段标示禁止停车的红线,也不对各车主提供其他的解决方案;另外,小区内的菠萝蜜树属于高大的果实树木,不符合小区的绿化树种要求,在小区内原告多次看到结出的菠萝蜜果实比篮球还大,但被告不顾可能产生损害后果疏于管理和养护,致使原告车辆被树上掉下的果实砸坏。为此,原告多次前往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拒不理赔。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经济损失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的事实证据不足,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车辆就是在被告所管理的小区内被砸坏的。2、退一步讲,假如原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车辆就是在被告管理的小区被菠萝蜜树砸坏,责任主要也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因为原告没有按照指定的车位停放车辆。综上所述,被告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权某系深圳市宝安区X区X新村的住户,该住宅小区由新X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双方未签订过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权某于2008年1月购买了粤B×××××轿车一辆,自其入住X新村后每月向新X物业公司缴纳100元的停车费。2010年8月7日上午,权某发现自己停在小区内48栋旁边的粤B×××××车辆前挡风玻璃破碎,根据原告提交的相片,该玻璃的裂痕呈波纹状从中心向四周扩散。因该住宅小区内种植了菠萝蜜树,且树上已经结有果实,而原告的车辆正好停在菠萝蜜树下,原告认为自己的挡风玻璃是被树上落下菠萝蜜砸坏,遂立刻向新X物业公司汇报,新X物业公司确认当时原告的车辆挡风玻璃破碎,但称并未在现场发现菠萝蜜,故未对此事进行处理。原告无奈自行在该住宅小区附近的新安新大X汽车服务中心修理车辆,支付了修理费2400元。另查明,深圳市宝安区X区X新村的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均以白色油漆线划出,但原告的车辆受损当日停放的地点并非车位。原告称小区内车辆太多,现有的停车位不能满足所有车辆停放的要求。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涉案车辆信息、停车IC卡,交纳停车费的发票、修车收据、相片以及庭审笔录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未明确约定双方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关系,故不能认定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但原告按月缴纳车位使用费,被告为原告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应认定��方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停放期间,因住宅小区管理人管理不善等过错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车主自身有过错的,也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庭审中已经查明原告的车辆在小区内受到损害的事实,虽然被告不确认原告的车辆是被小区内的菠萝蜜落下砸坏,但从双方确认的照片上看,该车辆停放的位置旁边确实有一颗较大的菠萝蜜树,且车辆正好停放在该菠萝蜜树的枝叶下;车辆挡风玻璃的裂痕形态,也和被球形重物击中而产生的形态相符,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明知小区内种植了菠萝蜜树,树上结有体积较大、有相当重量的菠萝蜜果实,落下若砸到人或物均可能造成损害,其应当及时消除此种可能发生的危险,同时在附近放置相应警示告知物件,但未有证据表明被告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车辆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本院酌情判令其承担50%的责任。原告作为车主和小区内的住户,应当清楚车辆需按照明确的停车位停放的规则,但其随意停放,行为有所不当。并且,原告停车的位置傍边有结了果实的菠萝蜜树,对此原告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在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停放在该位置,因此,原告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本院酌定其承担50%的责任。因双方对于原告为此支出汽车修理费人民币2400元的收据没有异议,本院该损失额予以确认,对此损失,原、被告应当各承担一半即人民币1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新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权某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1200元;二、驳回原告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沁寰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玥书记员  李艳岭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