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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郑永刚与李挺、巨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刚,李挺,巨华,西安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郑永刚。委托代理人菊林蛟。被告李挺。被告巨华,系李挺之妻。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康曹。被告西安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33号新汇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李幼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虹,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东,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刚与被告李挺、西安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刚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永刚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43元。审 判 长  尤骥代理审判员  刘洁代理审判员  梁丰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康黎打印:相丽华校对:康黎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