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朱友林与朱银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友林,朱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朱友林,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朱银海,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4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银海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朱银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银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4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友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