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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岛与被武汉咸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岛,武汉咸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张岛,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咸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岛与被执行人武汉咸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的(2009)汉民二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0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的(2009)汉民二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咸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尚欠本金456200.00元未清偿。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齐贵元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田玉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