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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蒋琳与李乐军、陈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琳,李乐军,陈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918号原告蒋琳,女,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杨祥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乐军,女,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陈四杰,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琳与被告李乐军、陈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琳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56元,减半收取5478元,由原告蒋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唐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