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项明亮、项金华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项明亮,项金华,吴星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957号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国。委托代理人:陈乐建。被告:项明亮。被告:项金华。被告:吴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明亮、项金华、吴星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公告费280元。共计508元,由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美琛审判员 陈学箭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