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召宁与曹双锁、沈广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召宁,曹双锁,沈广良,魏碧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陈召宁。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双锁。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沈广良。被告魏碧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路42#金融大厦12层、13层。负责人张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文龙,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召宁与被告曹双锁、沈广良、魏碧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召宁于2010年11月3日以病情尚未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召宁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召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全额退付原告。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柴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