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新洪业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张兆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新洪业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兆增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96号原告:珠海市新洪业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749616-5)。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四路*号*幢。法定代表人:韩少莲。委托代理人:邱林峰。被告:张兆增。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新洪业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兆增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新洪业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兆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