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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辖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邱国香与杨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简,邱国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国香。上诉人杨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0)金东曹商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借贷合同为双务合同。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及其名下财产所在地均在杭州,本案所涉款项往来均发生于杭州。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应依据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本案借款合同履行地在金华市金东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施基律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