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商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邵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永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1524号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邵永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481元,减半收取21740.50元,由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翁 羽审判员 翁华杰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朱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