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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824号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唐学锋审 判 员  王顺华代理审判员  吴 琳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清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