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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英、魏静、李辉与被执行人郭铭勋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魏静,李辉,郭铭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张英,女,汉族,不识字,无业居民。申请执行人魏静,女,汉族,不识字,农民。系聋哑人,张英外甥女。申请执行人李辉,男,汉族,大学文化,商州区初级中学教师。系张英之子。被执行人郭铭勋,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张英、魏静、李辉与被执行人郭铭勋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2008)商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0年5月17日依法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铭勋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区,本院2010���5月17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函复我院,被执行人郭铭勋尚在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本院裁定本案退出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商执字第80号案件终结执行。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即可申请另行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肖 明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