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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商初字第0384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建湖县林苗圃与周曙勤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林苗圃,周曙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商初字第0384号原告建湖县林苗圃。法定代表人陈步群,该林苗圃书记。委托代理人徐建生,江苏徐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曙勤。委托代理人赵文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林苗圃与被告周曙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林苗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林苗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建湖县林苗圃负担。审 判 长  祁建岭审 判 员  严以刚代理审判员  陈玉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