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小荣与邱利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荣,邱利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542号原告:陈小荣,秀洲区新塍镇万民村横板桥13-1。委托代理人:黄俊宇,桐乡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利明,院镇新濮村大其里29号。原告陈小荣诉被告邱利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谷青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荣的委托代理人黄俊宇,被告邱利明到庭参加诉讼。后因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荣及委托代理人黄俊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利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到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曾发生染色加工业务。2008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染色费10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染色款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条载明的100000元欠款,实际是借款,因原告要求写成欠染色费,但该欠款己归还,当时没有收回欠条,要求与原告当面讲清。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2月3日确认欠原告染色费100000元的事实。经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欠款己归还。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被告认为该欠款己归还,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染色费10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染色费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及时清偿。被告庭审抗辩,该欠款实为借款,并己归还,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且原告否认,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利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小荣染色费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俞谷青审 判 员 滕 云人民 陪 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